2024公司吸收合并
公司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即公司兼并,一个公司主体接纳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司加入本公司,加入方解散并取消原法人资格,接纳方存续。
吸收合并一般是两个公司或两个公司以上进行合并,在吸收合并以前,母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缺少市场化的直接融资渠道。再吸收合并后公司可以利用合并后的资源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合理的利用资源来促进公司的发展。因此很多公司会选择吸收合并,在吸收合并之前就需要了解吸收合并的步骤。
公司吸收合并步骤
01
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须分别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
02
合并各方分别就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编制会计报表。
03
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各方就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合并后,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继承方案,人员处理等事项拟定协议并签署。
04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05
自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登个公告,登报。
06
各公司财务合并等会计处理。
07
合并报表后,对合并后的公司进行实收资本的验资。
08
向登记机关申请工商登记,子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集团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至此,吸收合并工作完成。
吸收合并涉税规定
(一)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三)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印花税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A.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C.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D.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