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结构
所谓双重股权结构,其实是“同股不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通常的做法是将公司的股票分为两类:A类股和B类股,两种股票在利益分配上是对等的,所有者拥有多少股权,就可以享受多少比例的分红;但在股权表决上,A类股1股只能代表1票,而B类股1股可以代表10票——这可以保证即便B类股股东持股比例不足50%也能维持对公司的绝对掌控。
双重股权结构是为了适应现代科技企业发展的一种创新模式。如今的大多数科技企业创立时间都较短,但科技企业常常需要在短期内进行大规模扩张,而这就需要大量资本的注入,但资本的大量进入,很容易稀释创始人及其团队的股权比例,致使控制权旁落他人,最终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
而双重股权结构就能避免这一问题的出现,阿里巴巴、京东都有这样的结构,使得马云和刘强东可以继续完全掌控企业的经营。
双重股权结构争议其实比较大,因为它与一般的市场经济理论相违背——大家都是股东,为何你股票的投票权就是我的10倍?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种股权结构,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的一系列问题。例如,企业发展高度依赖创始人的决策,其他股东难以制衡,创始人的失误决策无人可以规避,创始人“损公肥私”等情况。
正是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香港联交所、上海证劵交易所及深圳证劵交易所都不同意双重股权结构上市交易。阿里巴巴最开始打算在香港上市,但由于政策限制,让阿里巴巴只能远涉重洋到美国上市了。
但恪守“一股一权”原则已无法适应公司自身发展和国际趋势。双重股权结构可以保持创始人团队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同时满足公司融资需要,规避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此外,企业通过对高级投票权进行限定、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知情权等措施可以化解双重股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下面对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法律态度
双重股权结构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应用,如加拿大、美国等美洲国家,欧洲很多国家对双重股权结构既不禁止也不支持,对它保持中立灵活的立场。
《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不同表决权的股票,但是必须在公司的章程中,写明发行股票的各种类型,以及标明不同股票的权力分配上有何不同。”
我国《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同一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这两条规定表明了股权结构中“一股一权”的原则,而《公司法》第127条中又描述了“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我国市场坚持的是“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自治原则,所以从理论上讲,实际上我国并未禁止“无投票权股”“超级投票权股”等股票的发行。
另外,《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所以,若是国务院出台相关法律,则可以实行双重股权结构。
此外,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规定:“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普通种类股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该文件的出台可视为是对“一股一权”的突破。
双重股权结构的优势
(1)通用汽车公司案
1984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E),发行20亿美元的E种普通股,用于交换电子资料系统公司(EDS)的普通股。为了防止EDS日后被其他公司收购,GE在发行E种普通股时规定其只拥有部分投票权,股利的支付视EDS成为GE的子公司后的经营绩效而定。
发行E种股票的好处有两个:
第一,可以限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避免EDS被其他公司并购;
第二,由于股利的支付视EDS的经营绩效而定,遂使EDS的员工和股东保持积极的态度参与公司的经营。
而如果通用汽车公司采用普通股并购EDS的话,就难以达成上述目的了。
GE的E种普通股发行成功的经验,增加了它发布新型普通股的信心。1985年,GE又发行不完全投票权、价值50亿美元的H级普通股,用来并购休斯飞机公司。
(2)扎克伯格的Facebook
通常情况下,互联网公司在经过3轮融资后,公司的创始人就难以完全掌握公司的控制权了。而Facebook历经10次融资后,扎克伯格依旧牢牢掌控公司,因为他以28%的股权掌握58.9%的投票权。这背后的功臣便是源于Facebook实行的双重股权结构。
依据Facebook招股书披露,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发行1.17亿股A级股与17.59亿股B级股(包含此前已发行优先股转换的B级股,这部分B级股5.46亿股)。其中,公司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持有5.34亿B级股,占B级总数的28.4%。但这个比例无法确保扎克伯格的绝对控制权,因此,Facebook在其双重股权结构中添加了一个表决权代理协议。
依据Facebook招股书披露,此前10轮投资Facebook的所有投资者,都需与Facebook签订表决权代理协议,同意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授权扎克伯格代表他们进行表决,且这项协议在公司上市后仍保持效力。这部分代理投票权高达30.5%,加上扎克伯格本人持有的股份,扎克伯格总计拥有58.9%的投票权,实现对Facebook的控制。
综合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具有如下优点。
(1)能化解创始人与核心管理层争夺控制权的矛盾。
(2)防止恶意收购,如2015年的万科公司股权争夺战。
(3)避免外部股东在做决策时过于追求短期利益,给公司带来长远利益的损害。